个人技术投资享受税收优惠的实务
积分落户 主页 > 人事代理 > 纳税缴税 > 阅读人数:次 时间:2022-08-12 09:46
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新法取消了注册公司必须有货币入资的限制,股东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性资产入资。实务中,非货币资产入资的表现形式又以技术入资最为普遍。
为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落地生根,针对自然人技术入资涉及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然而,优惠政策在实务操作中,频频遇到类似“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导致优惠政策在最后一公里卡壳,优惠的效果大打折扣。
一、增值税优惠及实务问题
个人将技术投资到公司,实质上发生了技术转让和投资两项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希望享受免税优惠,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若纳税人未履行上述认定和备查程序,则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
如某省人张某在北京设立一家科技公司,张某将自己的一项专利技术评估500万元(请中介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投资到公司中,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后完成公司设立。
张某若要享受增值税优惠,需要履行如下程序:
首先,张某需要从北京回户籍地某省,到某省科技部门对该技术入资协议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是否能被认定成功完全取决于认定机构是否熟悉此类业务。如果认定机构不熟悉此类业务(经济越不发达地区,对此类业务越陌生),则技术合同是否能被认定,何时能被认定,就成了“谜”一样的事项。如果该认定无法完成,后续的所有税收优惠都无从谈起。
如果张某顺利完成了技术合同认定,张三是在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免税备案,还是要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技术入资行为发生在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因此,张三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后还需要到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免税备案。
然而,在实务中,用技术投资的个人股东,有多少人知道并真正履行了上述技术合同认定和增值税免税备案程序呢?即便知道,又有几人会这么长途跋涉去履行认定手续呢?
理论上讲,上述程序都可以由中介机构代办,但在有些地方,必须股东亲自到场才给办理!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及实务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上述张某完成了增值税免税备案程序后,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暂免税备案手续。未来张某转让股权取得时,仍然要按全部增值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不过纳税时间递延至股权转让当时。
未来张某在纳税时,用于投资的技术成果原值该如何确定呢?
按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按财税[2009]167号,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及相关税费)。
问题是,如果被投资公司没有上市,个人将股权转让后,技术成果原值该如何核定呢?
政策没有明确。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技术投资税前扣除的实务问题
被投资企业取得投资人投入的技术,计入无形资产。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通常会在10年内摊销。被投资公司在各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正常列支呢?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按次征收的,起征点最高不超过500元。
个人将技术投入公司,公司向个人支付的是股权,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技术入资时,个人按次计算缴纳增值税,技术评估后的价格会远远超过500元。
所以,个人将技术投入公司后,取得了被投资公司支付的对价——股权,需要同时向被投资公司开具发票(到被投资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否则,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摊销,由于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但当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又会出现这样的尴尬:个人申请代开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发票,但个人又享受了增值税免税、个人所得税暂免征收的优惠,仅对技术转让行为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按财税[2019]13号,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在个人纳税如此之少的情况下,代开的发票还能开出来吗?
个人技术入股与税收,享受优惠需要注意细节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包含两笔交易。
两笔交易中,纳税义务发生在转让技术成果交易。
增值税怎么交?
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有三种选择。
一、入股时一次性纳税
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直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税率为20%。
转让收入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评估不能任性,如果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5年内分期缴纳
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出让的是技术成果,收获的是公司股权,并没有收到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递延纳税
5年内分期缴纳,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次性缴纳的资金困难问题。但由于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对价是“股权”,如果投资入股的企业经营不善,股权是不值钱的。也就是说,很可能税交了,股权没了,导致没有“所得”而缴纳了“所得税”。
为此,国家在2016年又出台了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要求是境内公司),可享受投资人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01号文对技术成果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不在列举范围内的技术成果,不能选择递延纳税。
选择递延纳税,除了能在纳税时间上实现“递延”,还可以避免“冤枉税”:如果股权没有转让,或没有转让价值,则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个税递延,而企业所得税不需要“递延”扣除,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由此可见,这是一项非常到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01号文,对“递延纳税股权”转让转增等进行了相应的约束。
1、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2、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独立计算)。
3、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
这条规定,明确了只能“递延一次”,其实转增股权和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个人也未能获取现金。
根据财税[2015]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如果上述个人技术成果投资的“递延纳税股权”标的公司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是否还可以按5年分期缴纳个税?
在上述101号文发布后仅一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了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相关问题:
1、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年报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3、估值
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其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